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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元月2日,新年第一天上班的上午,马鞍山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便急切地来到博望区法院。经询问才得知原来赵某已收到货物退款,此次是专门来致谢承办法官。
案情回顾
马鞍山某机械有限公司是从事机床配件加工企业,因公司扩大经营需要,急需二手加工设备。2017年10月,该公司赵某与长期从事二手设备买卖的李某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联系确定购买的二手单臂刨床型号及价格138800元。随后,李某便前往东北寻找卖家。联系好卖家后,李某通过微信将照片和短视频发送给赵某。赵某询问李某该设备 “没有裂吧?”,李某回复“没有”。经查看设备的导轨部分因不符合约定,李某又重新找了一台刨床,经查看刨床照片及短视频赵某表示没有问题,随后支付货款102000元。
10月底,该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该刨床导轨有裂纹,遂拒绝接收刨床。
该机械公司要求李某七日内解决裂痕问题并交付或退还货款102000元,李某则要求该公司支付尾款否则将当废铁处理。
双方因未能协商一致也未找到合适的中间人从中调解。无奈,该公司从江苏某公司购买了同类型的设备,并向博望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随后提起反诉,反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尾款36800元。
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你呢?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为查清案件事实去现场实地查看了该刨床,原来该刨床是济南第二机床厂于上世纪60年代生产,刨床横向导轨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痕。
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
法官是如何定分止争的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对合同主要内容通过微信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第一,该公司在微信上询问机床有无开裂,李某称没有开裂,即为双方对机床不能开裂进行了明确约定。因交付的刨床不符合约定,该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机械公司拒绝接收机床,即退回机床,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无履行可能。该公司在发现质量瑕疵后,明确要求李某七日内解决裂纹问题并交付刨床,或者退还货款,且已给予李某合理的准备时间,但李某在此期间未解决裂纹问题或者退还货款,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履行合同。该机械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已购买相同类型的机床,故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
另外,考虑到本案合同标的系二手机床,且标的额较大,二手机床的性能、品质等与全新机床不能同日而语,出现瑕疵的几率远比全新机床高,该机械公司要求李某代为购买二手机床,李某在寻找机床过程中曾拍摄机床照片及短视频给该机械公司赵某查看并被认可,在李某查看机床时也未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因合同解除确实产生运费、车旅费等损失,法院酌情确定该机械公司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李某退还该机械公司货款102000元,该机械公司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几日后,李某将货款退至该公司,所以才出现开头的一幕。